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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佳士利工贸有限公司“ROCKE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永康市佳士利工贸有限公司“ROCKE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490264号“ROC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15501号···

永康市佳士利工贸有限公司“ROCKE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90264号“ROC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15501号“ROC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G1341979号“B&J ROC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79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04784号“ROCK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并且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锯条(机器部件)、往复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机锯(机器)、锯台(机器部件)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部件)、钻头(机器部件)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自动振动应力消除装置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90264号“ROCKE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9026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0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永康市佳士利工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刀具(机器部件)(0742)、金属加工机械(0742)、金属加工机械(0736)、铸件设备(0736)、机锯(机器)(0703)、锯台(机器部件)(0703)、刀(机器部件)(0742)、圆锯片(机器零件)(0742)、锯条(机器部件)(0703)、往复锯(0742)、砂轮(机器部件)(0742)、金属加工机械(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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