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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墨妮”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6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墨妮”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473949号“墨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第23473949号“墨妮”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473949 ,商标申请日···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墨妮”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73949号“墨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3473949号“墨妮”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47394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0,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初申请人: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可下载的影像文件(0901)、视频游戏卡(0901)、动画片(0923)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28909号“墨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2067号“墨泥M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网络宣传截图复印及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墨妮”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墨泥”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动画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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