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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天鸿”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6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天鸿”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24200号“京东天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第23524200号“京东天鸿”商标信息L:申请/注册号:···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天鸿”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24200号“京东天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3524200号“京东天鸿”商标信息L:申请/注册号:235242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1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服务项目:空中运载工具(1209)、船(1210)、自平衡车(1204)、民用无人机(1209)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86367号商标、第8869305号商标、第88695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京东天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文“天鸿”,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推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同步器、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照明设备、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推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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