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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聚飞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飞米feim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7
厦门聚飞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飞米feim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2310号“飞米fe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

厦门聚飞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飞米feim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2310号“飞米fe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9622345号“米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权利人杭州米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注销,并且无证据显示该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杭州米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注销的情况申请人应另案提起,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12310号“飞米feim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61231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5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厦门聚飞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不动产出租(3604)、不动产代理(3604)、不动产经纪(3604)、不动产估价(3604)、不动产管理(3604)、住所代理(公寓)(3604)、办公室(不动产)出租(3604)、共用办公室出租(3604)、居住用不动产代理服务(3604)、商品房销售(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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