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兔(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6幸福兔(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82521号“幸福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25716号“幸福社区及图”商标、第5517140号“幸福公社”商标、第12990577号“幸福公社 婚礼创意馆 Wedding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均含“幸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82521号“幸福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8252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0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幸福兔(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摄影(4105)、微缩摄影(4105)、动物训练(4106)、学校(教育)(4101)、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2)、摄影报道(4105)、电影摄影设备出租(4105)、流动图书馆(4103)、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电视文娱节目(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