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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军“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7
张彦军“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503461号“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428···

张彦军“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503461号“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4286号“7+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7348号“7+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59786号“SEVEN PLUS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0684号“7+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衣;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帽;骑自行车服装;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帽子;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识别主体均为“7+1”或其其他表现形式,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03461号“MORE CARE EVERY DAY 7 H”商标:

MORE CARE EVERY DAY 7 H

申请/注册号:245034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张彦军

商品/服务项目: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2508)、骑自行车服装(2503)、服装(2501)、袜(2509)、服装(2505)、服装(2504)、婴儿全套衣(2502)、服装(2503)、服装(2502)、腰带(2512)、雨衣(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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