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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智能”商标复审商品上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9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智能”商标复审商品上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3529797号“国美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智能”商标复审商品上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29797号“国美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73701号“国美GUO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在与被撤销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01月0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0249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决定在自行车、缆车、婴儿车、浇铸马车、车辆轮胎、空中运载工具、船商品上予以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在车轮、小型机动车、摩托车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国美智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国美”,含义无明显区别,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电动运载工具、汽车、自行车、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轮、小型机动车、摩托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缆车、手推车、汽车轮胎、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29797号“国美智能”商标:

国美智能   

申请/注册号:235297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汽车轮胎(1208)、手推车(1206)、空中运载工具(1209)、缆车(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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