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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行运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第24209092图形商标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3
浙江东阳行运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第24209092图形商标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209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

浙江东阳行运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第24209092图形商标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09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第845992号“CHANNEL 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组成元素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相关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经过艺术设计,其可被识别为“V”,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之一“V”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09092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2090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浙江东阳行运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光纤通讯(3802)、网络广播服务(3801)、视频点播传输(3802)、提供在线论坛(3802)、无线电广播(3801)、信息传送(3802)、电信信息(3802)、电视播放(3801)、电子邮件传输(3802)、无线广播(3801)、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新闻社服务(3801)、数字文件传送(3802)、卫星传送(3802)、有线电视播放(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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