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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45527号“川黄”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1-19
第16045527号“川黄”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申请人因第16045527号“川黄”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573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

第16045527号“川黄”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

  申请人因第16045527号“川黄”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573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川黄茶叶是原异议人一培育的差异优良品种。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川黄”即已经由原异议人一作为商标使用,并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原异议人一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川黄”商标的抢注。同时,被异议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缺乏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且被异议商标文字属于公共资源,其注册后使用易引发权利纷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一所获荣誉;2.关于“蒙顶山杯”新闻报道;3.《租房合同》;4.雅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报道;5.《商标代理委托合同》;6.《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7.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川黄”商标的证明材料。

  原异议人二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二登记、使用在先并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川黄”相同,已构成对原异议人二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川黄”是原异议人二重点打造的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川黄”即已经由原异议人二作为商标使用,并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原异议人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川黄”商标的抢注。同时,被异议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缺乏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且被异议商标文字属于公共资源,其注册后使用易引发权利纷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二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二2011-2015年审计报告复印件;2.原异议人二所获部分荣誉材料复印件;3.部分媒体对原异议人二的报道及评论材料;4.原异议二关于“川黄”商标的特别说明;5.《商标代理合同》及对应发票;6.原异议人二川黄•黄毛芽头系列产品介绍及检验报告;7.四川黄毛芽头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材料及公司章程;8.原异议人二川黄•黄毛芽头系列产品的部分网络销售材料;9.原异议人二川黄•黄毛芽头系列产品的部分宣传推广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川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麦芽糖;冰茶;茶饮料;饼干;包子;面条;玉米花”。原异议人一四川省名山茶树良种繁育场称原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原异议人一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一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原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原异议人一四川省名山茶树良种繁育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雅安市名山区农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川黄”系列是原异议人一四川省名山茶树良种繁育场与四川农业大学于2008年11月初开始共同选育的优良茶树品种,现川黄1号已审定为省级优良品种。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川审茶2015002号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可以证明,茶树品种“川黄1号”已经审定并公布。因此,“川黄”作为茶树品种名称,在“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品种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原异议人一四川省名山茶树良种繁育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二四川川黄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原异议人二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二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原异议人二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原异议人二四川川黄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雅安市名山区农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川黄”系列是原异议人一四川省名山茶树良种繁育场与四川农业大学于2008年11月初开始共同选育的优良茶树品种,现川黄1号已审定为省级优良品种。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川审茶2015002号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可以证明,茶树品种“川黄1号”已经审定并公布。因此,“川黄”作为茶树品种名称,在“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品种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原异议人二四川川黄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另称原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申请“川黄”商标的时间远早于“川黄1号”被审定为优良茶树品种的时间。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川黄”商标之时也不曾预料该商标品牌“川黄”会作为物品名称加以审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川黄”商标的目的并非是对相关产品进行垄断,而是对自己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申请人最早于2001年发现该茶品种,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广泛开发该系列产品,“川黄”经过申请人长期在实际活动中广泛使用与大力宣传,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一定影响力,其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在使用的过程中具有商标的显著性。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在“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原异议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2016年2月6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的“茶、冰茶、茶饮料”三项商品,即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三项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一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川黄”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异议人二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二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川黄”作为商标或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原异议人一、二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原异议人一在案提交的证据6、7能够证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川黄1号”已被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茶树品种,申请人将该茶树品种显著识别部分“川黄”申请注册在“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川黄   

申请/注册号:16045527 商标申请日期:2014-12-2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10-27 专用权期限:2016-05-07至2026-05-06

申请人:成都市玉川子黄金芽茶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面条(3009)、茶饮料(3002)、茶(3002)、包子(3007)、饼干(3006)、玉米花(3010)、麦芽糖(3004)、糖(3004)、冰茶(3002)、糖(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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