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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瑰宝”商标注册案撤销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6
“华夏瑰宝”商标注册案撤销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731136号“华夏瑰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254号决定,于2017年07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

“华夏瑰宝”商标注册案撤销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731136号“华夏瑰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254号决定,于2017年07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9月22至2016年9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烧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判断被申请人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进行了长期持续性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州拉菲玛仕琳酒庄有限公司、烟台金装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华上国际葡萄酒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2.“华夏瑰宝”系列产品检测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被申请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相同的部分):

  3.“华夏瑰宝”系列产品检测报告;

  4.被申请人参加展会合同、收据及现场照片;

  5.宣传册、瓶贴等的印刷合同、收据、成品照片;

  6.被申请人“华上商城”开发合同、收据及网站截图;

  7.被申请人进驻各大商城合同、收据;

  8.销售发票;

  9.“华夏瑰宝”产品外包装袋子、箱子照片;

  10.“华夏瑰宝”广告合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证据及其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拥有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或显示的商标不是复审商标、或缺乏相应的佐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黑龙江橡园酒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3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07年3月7日转让至甘水林(即被申请人)名下。2016年9月2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烧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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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烧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2、3中产品检测报告仅为质量检验,不能证明该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证据4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时间晚于指定期间;证据5仅能证明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无法证明该宣传册、瓶贴已实际进入市场;证据6中开发合同及收据未显示复审商标,网站截图显示的时间为实际截图时间,不能证明该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7、8、10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9未显示时间,且为自制证据,在缺乏相应的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1即便可以认定证据中体现的三家公司为被许可人,但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3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731136号“华夏瑰宝”商标

申请/注册号:1731136 商标申请日期:2001-02-01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01-12-14 注册公告日期:2002-03-14 专用权期限:2012-03-14至2022-03-13

申请人:甘水林*************** 

商品/服务项目:含酒精浓汁(3301)、酒(利口酒)(3301)、烧酒(3301)、蒸馏酒精饮料(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葡萄酒(3301)、食用酒精(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黄酒(3301)、酒(饮料)(3301)

含酒精浓汁(3301)、酒(利口酒)(3301)、烧酒(3301)、蒸馏酒精饮料(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葡萄酒(3301)、食用酒精(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黄酒(3301)、酒(饮料)(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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