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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20577130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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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20577130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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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对第20577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20639073号图形商标、第20639111号图形商标、第20639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抄袭,已构成恶意抢注行为。被申请人从事与申请人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与申请人公司同处厦门市,又因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树与申请人公司曾有业务往来、投资合作关系而使得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助长不良社会风气,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引证商标详细信息、被申请人抢注商标详细信息、设计合作协议及发票、邮件沟通记录、证明函、标识标准识别手册、被申请人工商信息、黄建树参与经营的其他主体工商信息、代理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豹收银系统管网内容打印件、产品图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盗用我公司图形却恶人先告状,滥用异议权,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其在先创作了本案的图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注册证、设计合作协议及发票、邮件及QQ记录、设计底稿、相关企业信息、微信公众号报道、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账号截图、聊天记录、合同及发票、付款记录、现场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

  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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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指的是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使用在收银软件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故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使用在收银软件商品上,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本案中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通过公开渠道接触到申请人作品的可能,故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2057713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0577130 商标申请日期:2016-07-0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7-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8 专用权期限:2017-08-28至2027-08-27

申请人:开发者(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室内装饰设计(4217)、云计算(4220)、包装设计(4216)、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4220)、计算机编程(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220)、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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