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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番服饰有限公司“San Fan”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0
中山市三番服饰有限公司“San Fan”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158259号“San F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355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

中山市三番服饰有限公司“San Fan”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158259号“San F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355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设计、制造与销售于一体的专业服饰企业。申请人在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在“婴儿服装”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所主张的“连续三年不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毫无事实根据。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当中):1、实物照片;2、相关辅料采购合同及经公证的印制“吊牌、合格证”的发票、中山市信意印刷厂的企业信用信息;3、成衣加工合同及经公证的“服装加工”的发票、银行业务回单、中山市东祺制衣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或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或是涉嫌伪造的合同资料,种种迹象表明申请人并没有在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内连续、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复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沙溪镇名骏制衣厂于1996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服装”商品上。199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该商标于2003年5月7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得注册在《商标法》修改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婴儿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部分“婴儿服装”的实物照片,虽然服装吊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无法体现形成时间,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其与中山市信意印刷厂签订的辅料采购合同及经公证的印制“吊牌、合格证”的发票、中山市信意印刷厂的企业信用信息,证据3为其与中山市东祺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及经公证的“服装加工”的发票、银行业务回单、中山市东祺制衣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上述两份证据虽然合同中均体现了复审商标,日期亦在指定期间内,但在没有其他销售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为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使用,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158259号“San Fan”商标

申请/注册号:1158259 商标申请日期:1996-12-3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1997-12-14 注册公告日期:1998-03-14 专用权期限:2018-03-14至2028-03-13

申请人:中山市三番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婴儿服装(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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