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江南之衣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江南之衣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3108460号“江南之衣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3005446号“江南布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已长期处于驰名状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长期处于驰名状态的“江南布衣”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引证商标信息;
3、“江南布衣”早期使用证据、实际使用照片;
4、“江南布衣”品牌排名情况、相关荣誉资料;
5、“江南布衣”商标获得保护的文件、相关裁定及决定书等;
6、广告宣传资料;
7、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8、公益感谢信。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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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裙子;舞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江南之衣新”与引证商标“江南布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服;裙子;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等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