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丰禾实业有限公司 “好时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3内蒙古丰禾实业有限公司 “好时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27260852号“好时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其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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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