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73208号“芊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8第25773208号“芊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5773208号“芊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80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子字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电子字典;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学习机;智能戒指(数据处理);录音载体;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网络通讯设备;口述听写机;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作协议;
2、销售发票;
3、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字典;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8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子字典”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广东世博港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黑口袋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有渠道进行产品经营和销售,但证据1销售合作协议与证据2销售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且证据2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电子字典”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5773208号“芊言”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电子字典; 智能手表(数据处理); 智能戒指(数据处理); 口述听写机; 智能手机; 网络通讯设备; 学习机; 录音载体;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类似群 0901;0902;0907;0908;
申请/注册号 25773208 申请日期 2017年08月09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青岛冠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中国海洋大学产业楼416房间
初审公告期号 1598 注册公告期号 1610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05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8年08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18年08月07日 至 2028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