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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张节振、王再凡、解辉利、解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张节振、王再凡、解辉利、解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情简介】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汉杰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中华”、“芙蓉王”、“玉溪”、“云烟”注册商标的卷烟,仍多次向被···

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张节振、王再凡、解辉利、解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汉杰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中华”、“芙蓉王”、“玉溪”、“云烟”注册商标的卷烟,仍多次向被告人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张节振、王再凡、解辉利、解辉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4066.17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小满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163166.17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且均由被告人张小满在芜湖市鸠江区“申申烟酒商店”内全部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小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7100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叶二林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84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且均由被告人叶二林在芜湖市“弋江区百瑞烟酒店”内全部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叶二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348970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叶二林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购买,用于其经营的芜湖市“弋江区百瑞烟酒店”内销售。2015年6月2日,侦查人员从该店内依法查扣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依法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人民币38335元。

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程利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731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此外,被告人程利峰于2015年2月,从被告人王再凡处购买假冒硬中华卷烟25条。被告人程利峰所购买的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均被其在芜湖市“杰灵烟酒礼品商店”内全部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程利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6750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王再凡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1648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均由被告人王再凡以假冒硬中华卷烟120元/条、假冒硬芙蓉王卷烟9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杰灵烟酒礼品商店”的被告人程利峰、经营“顺松烟酒店”的闫军玲、经营“和谐烟酒店”的张支援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9600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节振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488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且均由被告人张节振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程程烟酒礼品商行”内全部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节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4050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解辉利、解辉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3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所购买的假冒卷烟,被解辉利、解辉在芜湖县“世贸烟酒经营部”内进行销售,已销售假冒软中华卷烟42条、假冒硬中华卷烟82.3条、假冒硬芙蓉王卷烟2条。经依法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795元。

2015年2月7日,侦查人员从“世贸烟酒经营部”及被告人解辉利租住房内依法扣押了假冒软中华卷烟103条、假冒硬中华卷烟72.7条、假冒硬芙蓉王卷烟48条。经依法鉴定,被扣押的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货值金额为110705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解辉利、解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四次购买,用于在二人经营的芜湖县“世贸烟酒经营部”内销售。2015年2月6日,侦查人员从该经营部及解辉利租住房内依法扣押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依法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人民币147073元。

【裁判结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再凡、张节振、解辉利、解辉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利峰、解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王再凡、张节振、解辉利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王再凡、张节振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解辉利、解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和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程利峰、解辉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王再凡、张节振、解辉利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属经济型犯罪,被告人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王再凡、张节振、解辉利、解辉宣判前已主动交纳罚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汉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至今为止审理的最大假冒香烟案,涉及我市7家烟酒店,假冒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受害消费者难以计数。本案的公正判决,给我市贩卖假冒香烟的犯罪团伙当头一棒,更是切断了我市与外市假冒香烟往来的利益链条,给我市各大烟酒店敲响警钟,严防假冒烟酒入侵,给我市全体消费者带来放心的烟酒消费环境,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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