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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大灵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2
浙江龙泉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大灵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181616号“正大灵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

浙江龙泉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大灵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81616号“正大灵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002409号“大正医疗 GRED”商标、第734464号“正大”商标、第16326342A号“大正製薬”商标、第16180149号“全正大”商标、第10590357号“金正大”商标、第5781561号“大正及图”商标、第5781565号“大正”商标、第7342731号、第7342732号“圣德生 sustena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678020号“正大净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八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文字“正大灵芝”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九、十在呼叫或文字构成等方面存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九、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中药袋、牙用研磨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绷敷材料、杀菌剂、空气芳香剂、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正大”与引证商标二“正大”、引证商标四“全正大”、引证商标五“金正大”、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引证商标七“大正”(因汉字认读习惯,亦可识别为“正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灵芝”,指定使用在人用药、补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81616号“正大灵芝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8161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浙江龙泉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补药(0501)、营养补充剂(0502)、人用药(0501)、中药袋(0506)、蜂王浆膳食补充剂(0502)、医用营养品(0502)、药用植物根(0501)、医用营养食物(0502)、空气净化制剂(0503)、牙用研磨剂(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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