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艺恒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MonkeAr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6安徽中艺恒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MonkeAr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2148号“Monk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665353号“MONK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形态、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onkeArt”与引证商标显著文字“MONKART”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32148号“MonkeArt”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3214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安徽中艺恒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学校(教育)(4101)、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学校教育服务(4101)、电视文娱节目(4105)、教育(4101)、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书籍出版(4104)、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