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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37904号“Mobby 摩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55937904号“Mobby 摩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7904号“Mobby 摩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第55937904号“Mobby 摩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7904号“Mobby 摩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5873号“Mobdiy 摩比工坊”商标、第43699194号“Mobdiy 摩比工坊 MOBDIY”商标、第6982240号“moby INFOTECH及图”商标、第9046384号“摩比积分 www.mybv.cn”商标、第52834385号“摩比积分 www.mybv.c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二、四状态未稳定;引证商标三未续展已无效,不应构成在先商标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截图;营业信息、店铺信息;商标授权书;销售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不予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2. 引证商标三、四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摩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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