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高航 GAOHA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6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高航 GAOHA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2584号“高航 GAO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但申请人从未进行过“商标代理”相关业务,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商标代理。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表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商标代理。因此,应认定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鉴于申请商标不含消极的、负面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32584号“高航 GAOHANG”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3258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高航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体育活动用球(2804)、钓鱼用具(2811)、游戏机(2801)、棋(2803)、锻炼身体器械(2805)、射箭用器具(2806)、智能玩具(2802)、合成材料制圣诞树(2810)、体育活动器械(2807)、塑胶跑道(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