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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信达商标有限公司“LINEA ROS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6
利信达商标有限公司“LINEA ROS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2826239号“LINEA RO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已注册有多···

利信达商标有限公司“LINEA ROS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2826239号“LINEA RO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已注册有多件“LINEA ROSE”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及扩展注册。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097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外观、读音、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2、申请人简介及其相关资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4、“LINEA ROSE”系列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贵重金属合金、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玉雕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可显著识别其图形部分,该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极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826239号“LINEA ROSA及图”商标:

LINEA ROSA   

申请/注册号:2282623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15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07 专用权期限:2019-05-07至2029-05-06

申请人:利信达商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表用礼品盒(1404)、手表(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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