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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葆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5
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葆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17212号“葆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069262号“葆德堂”商标···

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葆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17212号“葆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069262号“葆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内刊报纸、宣传画册原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4月24日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现处于商标局审理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葆德”与引证商标“葆德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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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17212号“葆德”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1721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0-06-27 注册公告日期:2020-09-28 专用权期限:2020-09-28至2030-09-27

申请人: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商业信息代理(3502)、市场营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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