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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ACTIVE SCHOOL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5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ACTIVE SCHOOL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42392号“ACTIVE SCHOO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ACTIVE SCHOOL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42392号“ACTIVE SCHOO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1091号“ACTIVE TOOLS”商标、国际注册第973320号“ACTIVE”商标、第10104784号“劲活国际 ACTIV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13882273号“Active audio L'acoustique active及图”商标、第18327523号“ACTiVE”商标、第17282325号“activ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宣传及使用材料、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以及引证商标三的字母部分相比,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前述五件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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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42392号“ACTIVE SCHOOLS”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423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文字处理(3506)、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旨在对人道主义、社会、健康和健身事宜相关的慈善和信息事务进行推广)(3501)、会计(3507)、运动员的商业管理(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商业信息(以慈善捐款为目的)(3502)、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以提升公众对体育、体育竞赛、体育健身和训练以及校内体育活动重要性的认识)(3501)、寻找赞助(3508)、广告宣传(以提升公众对体育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以及为全球儿童和青少年在教育和创造机会领域进行投资的认识)(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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