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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沛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赛文sev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5
浙江国沛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赛文sev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44140号“赛文sev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43804号···

浙江国沛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赛文sev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44140号“赛文sev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43804号“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1622号“7SEVEN-Q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50604号“e味水SEVEN FLAVOR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97528号“柒碗茶sev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360截图20240415163214134.jpg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创意来源、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赛文seven”,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7”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44140号“赛文seven”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441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浙江国沛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无酒精饮料(3202)、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矿泉水配料(3203)、矿泉水(饮料)(3202)、饮料制作配料(3203)、汽水(3202)、纯净水(饮料)(3202)、奶茶(非奶为主)(3202)、苏打水(3202)、啤酒(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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