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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颜”与“苗乡之恋 糯颜 NUO Y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9
“糯颜”与“苗乡之恋 糯颜 NUO Y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232256号“糯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197974号“苗乡之恋···

“糯颜”与“苗乡之恋 糯颜 NUO Y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32256号“糯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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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197974号“苗乡之恋 糯颜 NUO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详情。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文字“糯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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