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HOPE”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HOPE”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7777号“HO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24396号“希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19459号“希望基因 HOPEGE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64737号“HOPE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34014号“HOPE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奶瓶用奶嘴、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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