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765107号“元空间实验室 METAVERSE LAB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第60765107号“元空间实验室 METAVERSE LAB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65107号“元空间实验室 METAVERSE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44845号“元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69798号“元空间 META-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93739A号“METAVE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612574号“METAVE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158215号“林加一 METAVE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240264号“我们的元宇宙 METAVE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564505号“源于 METAVE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元空间实验室 METAVERSE LABS”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765107号“元空间实验室 METAVERSE LABS”商标:
申请/注册号:6076510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2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汉熵通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4209)、软件设计和开发(422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220)、云计算(4220)、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