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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聚源阳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9
河北海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聚源阳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428894号“聚源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07728号“···

河北海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聚源阳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428894号“聚源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07728号“聚鑫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28837号“聚能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35537号“聚乐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04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116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143345号“跃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201992号“萤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器;电蒸锅;电炉;电开水器;蓄热器;锅炉(非机器部件);电加热装置;壁炉(家用);电暖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电暖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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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428894号“聚源阳光”商标:申请/注册号:25428894,申请日期:2017-07-20,国际分类:第11类-灯具空调,商标申请人:河北海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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