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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花生好车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天津花生好车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582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

天津花生好车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582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7159号、第6865115号、第15108549号、第16076172号、第17713864号、第19850035号、第16589025号、第38309625号、第22320221号、第23176315号、第17709646号、第573064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材料测试”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925822号“花生找车 HUASHENG”商标:

申请/注册号:5792582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23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津花生好车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技术研究(4209)、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209)、质量检测(4209)、技术测量(4210)、材料测试(4214)、车辆性能检测(4214)、包装设计(4216)、展览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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