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网认证有限公司“不怕骂”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2广东正网认证有限公司“不怕骂”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997208号“不怕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为: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立足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时认为,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但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被理解为普通广告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8年8月3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交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对该意见书提交的新的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被误认为是普通的广告用语,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不怕骂”为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日常用语或普通广告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97208号“不怕骂”商标:
不怕骂
申请/注册号:239972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东正网认证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存储装置(0901)、数据处理设备(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电子字典(0901)、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0901)、考勤机(0903)、智能手表(数据处理)(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