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60866号“GO2GO”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8第24360866号“GO2GO”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60866号“GO2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并经申请人使用已获得广大消费者认可。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93886号"go go town及图"商标、第11935697号"GOGOBI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申请人网页销售截图;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产品2014电视购物影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360866号“GO2G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6086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江宗奇
商品/服务项目:折叠式电动自行车(1204)、电动运载工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4)、电动运载工具(1205)、电动运载工具(1210)、自行车车架(1204)、自行车轮圈(1204)、机动自行车(1204)、助力车(1204)、电动自行车(1204)、自行车车筐(1204)、自行车踏板(1204)、自行车车闸(1204)、电动运载工具(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