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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正(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CAMELOVE”商标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1
吉正(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CAMELOVE”商标异议案例"申请人因第15710504号“CAMELOV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23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

吉正(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CAMELOVE”商标异议案例

  "申请人因第15710504号“CAMELOV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23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5856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93666号“駱駝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84311号“骆驼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90702号“骆驼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16390号“LUOT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49089号“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77203号“骆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13772号“花旗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30769号“皇家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56007号“万里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19863号“CAMEL SAHARAS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873712号“CAMEL LUCK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816392号“CAMEL LUC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344179号“CAMEL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7977769号“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8039706号“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等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发展前景。二、申请人(既原被异议人)虽然不是商标代理机构,但是申请人与本案申请人代理机构厦门吉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均相同,申请人能接触大量商标代理业务,且囤积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商标,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恶意抢注,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主体资格、商标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2、原异议人历史资料及政府部门文件;

  3、荣誉证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4、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原异议人维权资料。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意见。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CAMELOV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甚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经严格审查,与在先权利不构成冲突,已予以初步审定。二、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裤子;上衣;靴;鞋;袜;帽;皮带(服饰用);领带”商品上。

  2、各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鞋”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3、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异议人使用在第25类“皮鞋” 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2014年已在广东省地区有一定知名度,且原异议人第3596417号商标于2015年在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鞋”等商品属于相同及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的骆驼牌及图商标已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申请人非商标代理机构,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原异议人称申请人囤积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恶意抢注,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之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5710504号“CAMELOVE”商标:

申请/注册号:15710504 商标申请日期:2014-11-1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1-28 专用权期限:2016-01-28至2026-01-27

申请人:吉正(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鞋(2507)、帽(2508)、领带(2511)、服装(2501)、裤子(2501)、服装(2503)、夹克(服装)(2501)、靴(2507)、袜(2509)、服装(2504)、皮带(服饰用)(2512)、服装(2505)、上衣(2501)、服装(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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