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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大海塑料制品厂对“大海美自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6
江阴市大海塑料制品厂对“大海美自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6251226号“大海美自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江阴市大海塑料制品厂对“大海美自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6251226号“大海美自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大自然”商标在市场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53872号“大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7176号“大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29951号“大自然地板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57586号“大自然地板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68489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32037A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32045A号“大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二的摹仿,其核准注册会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其相关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相关案件法院判决书;2、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的材料;3、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所获荣誉;4、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及实际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石料、非金属隔板等商品上,经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6年4月14日裁定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申请人于22017年8月3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 上述七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分别在第19类地板、石料、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六、七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对引证商标六、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大海美自然”构成,引证商标六由中文“大自然”、英文“NATURE”及图形组合构成,引证商标七由中文“大自然”构成,争议商标首尾文字与引证商标六、七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石料、非金属隔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指定使用的石料、非金属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大自然”系列商标在地板等建筑材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虽然均包含相同文字“大自然”,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争议商标制定使用的建筑石料、非金属隔板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评审请求,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并支持了其主张。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251226号“大海美自然”商标:

大海美自然  

申请/注册号:16251226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28 国际分类:27类 地毯席垫

初审公告日期:2016-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14 专用权期限:2016-04-21至2026-04-20

申请人:江阴市大海塑料制品厂

商品/服务项目:地毯(2701)、橡胶地垫(2703)、地垫(2703)、人工草皮(2703)、防滑垫(2703)、体育馆用垫(2703)、汽车用垫毯(2703)

大海美自然   

申请/注册号:16251226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28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6-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14 专用权期限:2016-04-21至2026-04-20

申请人:江阴市大海塑料制品厂

商品/服务项目:非金属隔板(1909)、建筑用塑料条(1909)、人造石(1902)、墙用非金属衬料(建筑)(1909)、建筑用非金属砖瓦(1906)、非金属建筑材料(1909)、建筑用塑料板(1909)、橡胶地板(1909)、非金属板条(1909)、建筑石料(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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