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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10378号“idome”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36710378号“idome”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6710378号“id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隶属于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爱多米”品牌由海澜集···

第36710378号“idome”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6710378号“id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隶属于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爱多米”品牌由海澜集团授权运营使用,“爱多米”系列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在先第9120142号“idomii”商标、第9120167号“爱多米 idomii”商标、第9109523号“idoomee”商标、第9109501号“爱多米 idoome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2015-2017年度报告;2003-2017年申请人及“海澜之家”品牌所获荣誉;授权书;“爱多米 IDOMII”实体照片、门店明细清单;相关采购合同、加盟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爱多米 IDOMII”品牌代销合同;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申请注册,2020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idom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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