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格兰有限公司“日机约翰克兰 ZJG JOHN CRA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7约翰格兰有限公司“日机约翰克兰 ZJG JOHN CRA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27253196号“日机约翰克兰 ZJG JOHN CRA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5430号“JOHN CRANE”商标、第6542816号“约翰克兰”商标、第18827542A号“JOHN CRANE A SMITHS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赤裸裸的搭便车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的大股东还在相同类别注册有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关联企业的名称均为模仿国外机械密封行业知名企业名称。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引证商标详细内容;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因商标侵权被起诉;
4、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
5、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傍名牌”情况;
6、申请人官网、互联网推广及宣传引证商标的部分网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轴承、密封接头(引擎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亦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机器轴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密封接头(引擎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密封接头(引擎部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首先,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类似商品上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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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在密封接头(引擎部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7253196号“日机约翰克兰 ZJG JOHN CRANE”商标:申请/注册号:27253196申请日期:2017-11-02国际分类:第07类-机械设备商标申请人:约翰克兰机械密封件无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