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弓商贸有限公司第19170079号“丝泰祥”商标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大连银弓商贸有限公司第19170079号“丝泰祥”商标撤销案例
申请人因第19170079号“丝泰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155号决定,于2022年0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07月30日至2021年0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被子”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被子;2.床单和枕套;3.床上用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织物;2.纺织品制壁挂;3.毡;4.纺织品毛巾;5.家具遮盖物;6.纺织品或塑料帘;7.旗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且经申请人调查,近三年来没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核定的全部商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
一、产品、包装及门店宣传;
二、央视广告及浙江新闻频道宣传;
三、销售发票及收款收据;
四、采购合同、承诺书、合作协议;
五、微信销售记录;
六、微信朋友圈宣传。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桐乡市非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桐乡市掌牛家纺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二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三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收据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四中采购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为购买方,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将“被子”等商品带入到市场进行实际商业流通。其余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六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被子;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被子;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9170079号“丝泰祥”商标:
申请/注册号:19170079 商标申请日期:2016-02-29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2017-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07 专用权期限:2017-04-07至2027-04-06
申请人:桐乡市掌牛家纺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织物(2401)、纺织品毛巾(2405)、床上用毯(2406)、家具遮盖物(2407)、被子(2406)、床单和枕套(2406)、纺织品或塑料帘(2407)、旗帜(2410)、毡(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