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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晶致创享科技有限公司“鹿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
深圳市晶致创享科技有限公司“鹿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6681号“鹿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

深圳市晶致创享科技有限公司“鹿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6681号“鹿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616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室内背景墙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26681号“鹿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62668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晶致创享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市场营销(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3501)、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3501)、数字广告服务(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3501)、通过电子通信网络为第三方进行在线传播形式的广告(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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