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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0980号“sinba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4
第5910980号“sinba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申请人因第5910980号“sinb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779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

第5910980号“sinba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申请人因第5910980号“sinb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779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主观意思和推广宣传规划十分明显,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在相关商品的显著位置及文书上均标识出了复审商标,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荣誉手册、所获荣誉及认证证书;2、被申请人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的品牌标识使用授权协议书、捐赠协议书、授权书;3、展会合同、杂志广告合同及图片;4、参展确认书及展览会现场照片;5、检验报告;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7、民事判决生效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上述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邹广英于2007年2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炉灶;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热水器;饮水机;沐浴用设备;消毒碗柜商品上。2012年10月23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中山市东凤镇帅邦电器燃具厂名下,2016年11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其与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的品牌标识使用授权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授权被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将其相关品牌标识字样使用在被申请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的帅邦牌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广告合同及《北京慧聪商情广告》杂志摘页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电磁炉、整体卫浴等商品上进行了广告宣传。该组广告证据亦可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亦已实际履行。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4、5等相关检验报告、宣传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电磁炉、整体卫浴”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5910980号“sinb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910980 商标申请日期:2007-02-12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09-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0-02-07 专用权期限:2020-02-07至2030-02-06

申请人:龙伟松

商品/服务项目:电炉灶(1104)、燃气炉(1104)、电压力锅(高压锅)(1104)、电热壶(1104)、热水器(1104)、沐浴用设备(1109)、饮水机(1110)、消毒碗柜(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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