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华通HUAT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华通HUAT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对第18911785号“华通HUAT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

“华通HUAT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对第18911785号“华通HUAT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7371670号“华通HT及图”商标、第1069153号“华通HT及图”商标、第7371669号“华通H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相冲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引起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对于“华通”所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且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处于苏州市吴江区的同业竞争者,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商号及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取得的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相同、类似或者关联商品上注册与申请人商号和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有160余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是针对市场上各知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以抢注商标为业,一贯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摹仿各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恶意和欺骗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注册证、商标变更及转让证明;2、吴江市八都华通木楼梯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所获荣誉证据;4、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相关资料;5、苏州市吴江区家居木品商会、吴江家居品牌协会出具函;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相关品牌介绍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成为公众知晓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华丽通润”的简称,是依据陈火根在第19类商品上未续展的第3529483号“华通天然”商标申请注册而来。三、“华通”并非申请人独创的词组。江苏各地有众多将“华通”作为字号的企业。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并非出于恶意抢注的目的,并无不当之处。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3529483号“华通天然HUATONG及图”商标详情;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引证商标详情、第1901群组及第1909群组商品详情;3、其它以“华通”作为字号的企业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成品木材;木地板;木地板条;铺地木材;纤维板;胶合板;贴面板;树脂复合板;木材;木衬条商品上。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楼梯;非金属楼梯踏板;非金属窗;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塑料管(建筑用)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0类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工作台;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包括第20978824号“悍马HanMa”商标、第12269382号“名欧宝马MIOBOOMA及图”商标、第12269385号“皇家林肯ROYALLCOLN”商标、第10940564号“保罗泰利POLOTERRY及图”商标、第7419097号“毡帽人家及图”商标等在内的两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木材、木地板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楼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华通”,且双方同处一地,双方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木材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多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楼梯、家具等商品,并无充分证据指向其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在先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华通”作为商标而非字号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华通”作为申请人公司字号已具有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8911785号“华通HUATONG”商标:

华通    

申请/注册号:18911785 商标申请日期:2016-01-18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6-1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2-21 专用权期限:2017-02-21至2027-02-20

申请人:张翔枫 

商品/服务项目:木地板(1901)、贴面板(1901)、木材(1901)、树脂复合板(1901)、铺地木材(1901)、成品木材(1901)、木衬条(1901)、木地板条(1901)、纤维板(1901)、胶合板(1901)


上一篇:“熊伴”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分析
下一篇:第13998733号“火锅先生 MR.PO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