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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46954号“众划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15346954号“众划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5346954号“众划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

第15346954号“众划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5346954号“众划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147367号“聚划算”、第9946348号“聚划算”商标、第9948907号“淘划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聚划算”是中国全面的品质团购网站,由申请人于2010年推出,申请人的第8147315号“聚划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若获准注册,将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品牌联系起来,产生误认,同时易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各大媒体的阿里巴巴的报道。

  2、被申请人申请的部分商标档案信息;

  3、阿里巴巴部分荣誉证明。

  4、聚划算官网简介。

  5、相关媒体对聚划算交易额的报道以及广告宣传合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7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后被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

  2、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就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至本案审理时止,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聚划算”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纯中文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而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346954号“众划算”商标:

众划算   

申请/注册号:15346954 商标申请日期:2014-09-15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5-07-28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06 专用权期限:2015-10-28至2025-10-27申请人:李辉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编程(4220)、计算机软件咨询(4220)、计算机软件出租(4220)、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网站设计咨询(4220)、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计算机软件维护(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220)、计算机系统分析(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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