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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45530号“ToysYes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41645530号“ToysYes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197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0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名下“TOYSRUS”、“TOYSRUS ···

第41645530号“ToysYes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197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0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名下“TOYSRUS”、“TOYSRUS 玩具反斗城”品牌产品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第4129627号“ToysRUS及图”商标、第6860074号“ToysRUS及图”商标、第6860084号“ToysRUS及图”商标、第26055524号“ToysRUS 玩具反斗城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原异议人“TOYSRUS 玩具反斗城及图”作品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完成创作并登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一贯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明显缺乏正常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理应知晓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取得的注册,意图攀附原异议人良好声誉误导消费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原异议人官网介绍;以“宝宝反斗城”/“BABIESRUS”/“玩具反斗城”/“Toys R Us”为关键词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网络文章、相关新闻媒体报道;原异议人经销商在中国的获奖情况;原异议人门店图片及宣传材料;线上销售、宣传信息;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录音;在先裁决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OYSYE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8类“摇摆木马;玩具;智能玩具”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29627号、第6860074号、第6860084号“TOYSRUS及图”及第26055524号“玩具反斗城 TOYSRU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游乐场骑乘玩具;玩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合理创作来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淘亦淘亦 ToysYes”品牌在中国玩具行业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原异议人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品牌升级设计合同及标识VI定稿;品牌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店面照片;委托生产许可协议及进货发票;商品及包装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存在竞争关系,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了其抖音平台页面、天猫旗舰店页面打印件证据,其余证据其在异议时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2020年5月27日核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轮滑鞋;摇摆木马”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提起异议申请。

  2. 引证商标一至四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轮滑鞋;秋千”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申请人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将根据异议阶段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进行审理,原异议人不予注册复审阶段新提交的理由、事实及请求不属我局审理范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被异议商标文字“ToysYes”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ToysRUS”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轮滑鞋;摇摆木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玩具;轮滑鞋;秋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情形。

  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提交的国作登字-2019-F-00770943《吉欧菲瑞系列版权作品》、国作登字-2018-F-00516255《吉欧菲瑞玩具反斗城TOYS R US(倚靠跳跃)系列》作品在整体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此外,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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