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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源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畅培优”商标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9
广州源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畅培优”商标异议案例申请人因第16777161号“畅培优”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954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

广州源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畅培优”商标异议案例

  申请人因第16777161号“畅培优”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954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畅培优”指定使用于第29类“奶粉;蛋白质牛奶”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80585号、第5800248号“畅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炼乳(牛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同行和消费者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980585号、第5800248号“畅优”商标在文字构成、商标设计、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亦有明显不同,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网络搜索可以证明在实际市场上,两方商标已形成独立的市场份额,公众完全有能力区分。此外,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使用证据;被异议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畅优”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980585、5800248、5800246、5800247、16605316号“畅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光明畅优”产品新闻报道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13日获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蛋白质牛奶;豆奶粉;炼乳;乳清;酸奶;乳酒(奶饮料);牛奶制品;小牛皱胃中的凝乳(制干酪用);米浆(牛奶替代品)商品上。

       原异议人五件引证商标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奶粉(牛奶制品)、酸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时间和获准注册亦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亦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乳清饮料、豆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的初步审定和获准注册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乳清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乳清、牛奶制品等商品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加奶可可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畅培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畅优”,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够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被异议商标获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6777161号“畅培优”商标:

畅培优     

申请/注册号:16777161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2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源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米浆(牛奶替代品)(2907)、乳清(2907)、奶粉(2907)、酸奶(2907)、蛋白质牛奶(2907)、炼乳(2907)、乳酒(奶饮料)(2907)、豆奶粉(2907)、小牛皱胃中的凝乳(制干酪用)(2907)、牛奶制品(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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