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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撤销“大韩”、“扎幌”注册商标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商标局撤销“大韩”、“扎幌”注册商标纠纷案7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大韩”。“大韩DAE HAN”、“扎幌”注册商标。乌鲁木齐市四星照明设备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7059···

商标局撤销“大韩”、“扎幌”注册商标纠纷案

  7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大韩”。“大韩DAE HAN”、“扎幌”注册商标。乌鲁木齐市四星照明设备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70599号“大韩”商标。经查核,该商标中含有韩国在国际交往中常用的“大韩民国”中的“大韩”二字。以“大韩”作为商标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2)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0599号“大韩”注册商标。上海信棉纺织品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纺织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574007号“大韩DAE HAN”商标。经查核,该商标中含有韩国在国际交往中常用的“大韩民国”中的“大韩”二字。以“大韩”作为商标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2)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4007号“大韩DAE HAN”注册商标。国营南通啤酒厂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册了1739180号“扎幌”商标。经查核,“札幌”是日本北海道首府,为国人所熟知,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商标中的“扎”字虽与日本札幌的“札”字有所不同,但两个字字形十分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扎幌”就是“札幌”,由此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39180号“扎幌”注册商标。

第1570599号“大韩”商标:

申请/注册号:1570599 商标申请日期:2000-02-13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01-02-14 注册公告日期:2001-05-14 专用权期限:2001-05-15至2011-05-14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四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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